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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1條
主旨:預告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1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9條。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刊登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617
(四)傳真:02-23148144
(五)電子郵件:cg122@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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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9-1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