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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

主旨:預告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6條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6條。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公告並另登載於109年7月3日聯合報全國版單版。

四、為利法院及早規劃以因應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間定為7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31。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dina0515@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9-07-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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