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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15點及第171點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院109年6月2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5號函修正,其中第15點及第171點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09-06-0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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