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預告修正「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預告修正「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主旨:預告修正「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2項。

三、「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公告並另登載於109年6月3日聯合報全國版單版。

四、為利法院及早規劃以因應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間定為7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486。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karenaling@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9-06-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