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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主旨:預告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6條。

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公告並另登載於109年6月3日聯合報全國版單版。

四、為利法院及早規劃以因應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間定為7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486。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karenaling@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9-06-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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