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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一、肆之二

主旨:預告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一、肆之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3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2第2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54

(四)傳真:(02)2361-2464

(五)電子郵件:yuhuihui@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9-04-17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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