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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主旨:預告訂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行政院。
二、訂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
三、「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查詢」之「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逕向本院刑事廳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49
(四)傳真:02-2371-4289
(五)電子郵件:vy8866@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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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公告PDF85 KB
-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205 KB
- 發布日期 : 109-04-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