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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3條、第7條之1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3條、第7條之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3條、第7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698。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ming8105@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5-08-1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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