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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名稱及第11點,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及第11點,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30日以院台廳民二字第1150101230號函修正,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5-07-3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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