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修正「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50101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5-07-2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