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50101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5-07-2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