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修正「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名稱為「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及規定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名稱為「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及規定全文,業經本院115年5月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50100684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 : 115-05-0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