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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名稱為「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及規定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名稱為「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及規定全文,業經本院115年5月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50100684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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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5月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50100684號函(抄本)PDF91 KB
-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PDF127 KB
-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修正對照表PDF320 KB
- 發布日期 : 115-05-0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