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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主旨:預告修正「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第153條之1第2項、第305條第8項、第324條及第508條第2項。
三、「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22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fa751168@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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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