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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1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1點、第3點,業經本院以114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40101488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4-12-1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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