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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20條

主旨:預告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20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
三、「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2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為因應實務需求,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故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67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yei@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4-07-0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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