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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

主旨:預告修正「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7項。

三、「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608。

(四)傳真:02-2314-8144。

(五)電子郵件:ziyuan1018@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4-05-14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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