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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第23條、第35條及第25條附件9

主旨:預告修正「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第23條、第35條及第25條附件9。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4第1項。
三、「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第23條、第35條及第25條附件9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辧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67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yei@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4-04-3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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