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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4項、第39條第3項及第53條第3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0條第3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
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刊登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23
(四)傳真:02-23612464
(五)電子郵件:eating1218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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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4-03-28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