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修正「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5條第9項。
三、「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10。
(四)傳真:02-23715583。
(五)電子郵件:judps5@judicial.gov.tw。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4-02-17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