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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針對近日外界屢以多所法院法官出現違法失職情事,而批評法官職務監督效能不彰、司法欠缺自省機制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近日外界屢以多所法院法官出現違法失職情事,而批評法官職務監督效能不彰、司法欠缺自省機制,爰澄清說明如下:

一、新北地方法院李昭融法官前遭其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聲請個案評鑑,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於9月21日決議由本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處分種類為警告,本院人審會於11月14日決議做成予以口頭告誡之警告處分。前開處置係依法官法第35條、第39條、第40條等規定建構之職務監督機制而為。而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成員有13人,僅3名法官,其餘均屬外部委員(含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該會係以合議方式作成決議,乃獨立行使職權。至於外界質疑本院人審會所為懲處處分決議不當,本院虛心接受各界之指教,惟該個案之處分是否允當,尚不足作為法官職務監督制度失靈之論據。

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109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分別於10月19日、31日,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法院組織不合法為由,廢棄並發交、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11月7日發佈新聞稿,說明前開二件案件實際上並無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卻參與判決之情節,係因判決正本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行政疏失,致判決書、言詞辯論筆錄中合議庭法官之記載發生錯誤,並非合議庭法官有違法判決之情,爰再次說明。另本院已責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前開行政疏失進行究責,且本院資訊處業就相關資訊系統建立防範機制,以避免類似錯誤再次發生。

三、現行法官法對於法官之職務監督,設有自律及他律之多元機制,各法院所設自律委員會(下稱自律會)即屬前者。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成員間之爭議,前由該院院長送交自律會審議,並於11月21日對該合議庭審判長做成不付處置之決議。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該次自律會會議紀錄須層報本院核備,本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是本院將待收到該次會議紀錄後,審閱相關事證,為適當處理。

四、司法院強調,本院向來支持、也努力去促成一個更有效率、更能夠糾錯的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並多次在事證明確之前提下,即時對所涉懲戒情節重大之法官,主動作成停職處分,更彰顯本院確有依法汰除不良法官之決心。這是因為我們深知司法的廉潔公正,乃是司法受信賴之基礎,也對絕大多數法官的清廉、正直,以及對審判工作的使命感深具信心。故針對少數法官違法失職之情事,本院始終採取絕不寬貸,從嚴處理之立場。而對於強化各法院院長職務監督職責,本院亦將研議相關精進作法,期盼各界勿以少數法官之違法失職情事,否定絕大多數法官努力工作的成果。

  • 發布日期 : 112-11-30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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