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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媒體報導「開放法官評鑑3年僅成立1件」等之回應

​有關媒體報導:「本件為2020年法官評鑑新制開放民眾請求以來,唯一一件請求成立的案件,但司法院對受評鑑的『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OO』究竟誰三緘其口,引發官官相護之譏。」為避免外界誤解,法官評鑑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本會自109年7月17日新制施行迄今,決議結果為請求成立移送職務法庭者5件、請求成立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者1件,媒體所指請求成立僅有1件,顯有誤解。

二、根據統計分析,法官評鑑新制雖開放民眾得請求評鑑,然多數民眾誤認本會決議可翻轉個案判決結果,而以不得聲請評鑑的「法律見解」來請求評鑑,以及對尚未終結之案件提出請求、非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提出請求、逾期請求、對不得請求之事項提出請求等,不論何種類型,本會均不遺餘力積極處理、謹慎審議。

三、本次公告之112年度評字第3號決議書,是由民眾提出請求評鑑之案件,因請求事由具體明確,經本會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勘驗開庭錄音,及詳酌受評鑑法官之陳述意見,審慎研議後,作成請求成立之決議,至盼各界尊重本會委員職權行使之用心,避免無謂的揣測。

四、有關本會決議結果對外公開之方式,依法官法第41條之2第5項規定,決議書應於網站公開。惟依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另參照本會第一屆委員會所作決議,上網公告時,受評鑑法官「只揭露其姓氏,而不揭露其名字」,因此,本會上網公告之新聞稿及決議書均僅揭露受評鑑法官之姓氏,期所公告受評鑑法官之違失行為模式,能對法官群體產生警惕作用,絕無官官相護情事。本會亦將於現行規範下,研議適度揭露相關資訊之可行性,俾制度運作更臻周全。

  • 發布日期 : 112-09-22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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