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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基泰大直事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回應新聞稿
有關「基泰大直事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回應如下:
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等見解,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因此,債權人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的事實上主張,必須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如果債權人未同時提出任何供釋明用的證據,縱使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應予駁回,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聲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對於程序事項如果有任何疑問,可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詢問,亦可具狀表示意見;如果對於假扣押裁定不服,亦可提起抗告,依審級制度尋求救濟。本院至盼社會大眾能留給司法審判應有之公平、公正及實踐司法正義的純淨空間。
- 發布日期 : 112-09-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