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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受理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所指定之辯護人,為本院認為「最適合人選」之澄清新聞稿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本院受理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所指定之辯護人,為本院認為「最適合人選」ㄧ事,提出說明:
一、 本院承審法官受分該案後,即請書記官電話詢問被告是否自行選任辯護人,據稱其並不自行選任後,承審法官即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為被告指定「適當之辯護人」。
二、 昨日記者來電詢問該案進行概況,並詢問何以指定張律師為辯護人之理由。本院發言人於被動受訪之情形下表示,係依據上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參酌張律師過往經歷,認為係「適當」之人選,因而指定。並非「主動」向媒體「推薦」,亦非如報導過度解讀所稱係本院認定「最適合人選」,而有貶抑其他律師從業人員之意。更非所謂「禮遇前官」等與法律無涉之考量。對於該則報導所引發對其他律師從業人員貶抑之誤會,特此致歉及澄清!
 

  • 發布日期 : 112-09-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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