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針對媒體報導「司法高層性醜聞」「吃案」之回應
一、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為政務人員,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行為,仍可依法追訴、懲處,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均無從迴避,不受退職影響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已於109年11月4日自事務官一職退休,改任政務人員至112年5月8日自請退職生效為止,先此敘明。
本件性騷擾案件,已經被害人於6月21日提出申訴,現正由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如經申評會調查屬實,依法移由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懲戒處分確定者,其所領取之退休金、退養金等均將剝奪或減少,不受退職之影響;另所涉刑事責任,經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依法追訴,亦與退職無關。
二、司法院要求李伯道先行自請退職,係基於尊重被害人意願,保護被害人隱私,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非媒體所稱「吃案」、「包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勞動部函釋,包括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以及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被騷擾者之感受,啟動所設置之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給與完善之保障,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被害人與行為人原屬長官與經常密切接觸之幕僚關係,被害人以遭受李伯道性騷擾為由向本院前秘書長林輝煌求助,表示希望保護其身分、不要對外曝光案情、不要啟動申評會,要求讓李伯道先請辭以避免再次接觸,被害人並表示需待李伯道退職並搬離官舍(李伯道係於6月20日搬離官舍),徹底脫離司法圈後,始考慮提出申訴,林輝煌分別約詢被害人及李伯道瞭解案情以主動介入調查並瞭解被害人感受,向司法院長報告案情後,依許宗力院長指示,以「保護被害人安全、權益及隱私,尊重被害人意願」為本案處理之最優先原則,林輝煌要求李伯道立即自請退職以徹底去除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於被害人正式提出申訴前對外保密、否認媒體或其他機關之求證,均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採取之「立即性糾正及補救措施」,俟被害人提出申訴,即依法調查、懲處,決非「吃案」、「包庇」。
- 發布日期 : 112-06-26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