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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某媒體報導「《模仿犯》自殘翻版 毒犯竟拿筆插脖血濺法庭」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某媒體112年4月12日報導提及「《模仿犯》自殘翻版 毒犯竟拿筆插脖血濺法庭」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一、經調閱法庭監視錄影結果,法官於庭訊過程中態度平和,程序進行順利,訊問過程中被告否認犯行,辯稱遭人栽贓云云,法官亦勸說可依程序聲請調查證據以查明犯罪事實,庭訊過程中辯護人均在旁協助,二名值庭法警亦在被告身旁戒護;嗣於法官訊問完畢、等候書記官列印筆錄時,被告於11時32分25秒頭往後仰,11時32分39秒被告突然以左手持辯護人放置於桌上的筆作勢往左側喉嚨方向刺,一旁戒護之法警於被告持筆之際即發覺,旋出手壓制被告雙手、呼叫支援,支援法警約於11時33分10秒抵達,僵持約10分鐘後,被告由本院多名法警戒護離開法庭。

二、經詢問當日值勤戒護法警事發過程,法警表示:當日依規定由兩名法警在旁戒護,被告於庭訊結束後頭往後仰、不斷嘆氣,表示對案件感到無奈時,法警已有警戒,故被告持筆往左頸刺時,法警隨即將其雙手壓制,並以對講機呼叫支援,支援法警到場後,在法庭待被告情緒緩和再帶回候審室,並解送回新竹看守所,皆與監視錄影畫面相符。

三、經向新竹看守所詢問被告當日解還後之情況,回覆以被告返所後情緒正常,左側頸部有三個小於1公分之表層淺傷口,血液已凝固,由看守所衛生科承辦藥師協助塗抹優碘於患部治療,將於今(13)日安排醫師看診。

四、綜上,前開事件經調查結果,本院法警依規定執行戒護被告開庭職務,遇突發狀況立即反應,使傷害程度降至最低,過程中並無違失,某媒體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落差,本院特此澄清說明如上。

  • 發布日期 : 112-04-1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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