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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針對媒體報導檢察官遭判刑之判決書未公開 質疑「官官相護」之澄清說明新聞稿

1.本件裁判書內有「國家安全」之文字,經系統錯誤判讀為國家機密案件而不予公開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2項、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第9款規定,裁判書類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司法院於設計裁判書上傳系統時,為完足保護國家機密,揀選此類案件常見文字,凡裁判書內有「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等關鍵字時,即會啟動自動遮隱功能,將該裁判書先設定為不公開。

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為違反通信保障及監察法之案件,裁判書中引用通信保障監察法第1條之文字,內有「國家安全」之用語(第10頁),故書記官上傳裁判書後,系統於批次處理時即啟動自動遮隱功能,先將該裁判書設定為不公開,後書記官認為該判決書非屬此類案件,故重新上傳,系統於批次處理時再次啟動自動遮隱功能,將該裁判書設定為不公開,再經書記官重新上傳完成。

2.本件並無任何官官相護或人謀不臧之情形,應予澄清

本案純屬系統錯誤問題,以致書記官多次上傳均遭系統自動遮隱,且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法院不可能也無必要遮隱該判決,此從書記官多次嘗試上傳裁判書,亦可證明。報導中稱有人認為被告為檢察官、其妻台南地院法官,故疑似官官相護,承審法官刻意於判決書中寫出「國家安全」之關鍵字以迴避外界監督檢視,法院內部人員疏懶怠惰等,均非事實,應予澄清。

3.司法院將持續優化裁判書上傳系統之自動遮隱功能,以尋求資訊公開與保護秘密之平衡

法院每年產出數以百萬計的裁判書,其中若涉及營業秘密、國家機密、性犯罪、兒童及少年等內容者,即不得公開或需遮隱後公開,以人工檢核顯不可能,故必須依靠資訊系統之協助,司法院強調,會持續優化相關系統,以尋求資訊公開與保護秘密之平衡,請各界持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 發布日期 : 112-02-23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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