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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詭!論文門不准分案『矚訴字』3法官合審 法院內部簽呈曝光自打臉」澄清新聞稿

一、民事事件案號字別並無「矚訴字」:

原告彭文正對被告蔡英文起訴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案號: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更審前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為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而依司法院108年12月10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3182號函修訂,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中,有關民事事件案號字別並無「矚」字,且司法院秘書長98年5月18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80011541號函示:「為利行政管考及統計作業,自即日起取消各法院審判系統自行設定新增字別之功能」。據上可知,以現行規定而言,系爭民事事件並無分案為「矚訴字」。部分媒體報導指稱「彭文正求改分『矚訴字』案」,顯與現行各級法院分案作業不符。

二、系爭民事事件並不符合「重大矚目案件」規定:

基於法定法官原則,本院依據法官法,由全院法官開會通過民事庭配置及代理順序,為使分案透明、公開、公平,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1點(七)及民事庭分案重大矚目案件認定標準規定,經分案小組以多數決,認定屬於案情特殊或社會矚目之訴訟案件,必要時改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所謂案情特殊或社會矚目之訴訟係指:(1)國家賠償、勞資爭議、證券金融、工程糾紛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認定為矚目案件者。(2)總統、副總統、直轄市、縣(市)長或中央民意代表之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訟案件。(3)其他案件分案庭長認為案情特殊或社會矚目之訴訟案件,由人工抽籤分案小組,以多數決認定屬於重大矚目案件。(4)其他案件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理由,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本件經由庭長法官組成之分案小組討論後,斟酌轄區內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及系爭民事事件社會矚目程度等情,認系爭民事事件並不符前述重大矚目案件。又第一審民事事件縱經法院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除承辦法官係候補法官依法應組成合議庭審理外,本院前例經列為重大矚目案件如兆○金案件、樂○科技、普○瑪事件均是仍應由原承辦法官獨任續行審理。原告律師質疑為何不肯分為「矚訴字」案由3位法官承審,於法不合。故承辦法官於111年11月1日以北院忠民澤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函復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民事聲請狀所請,於法無據,礙難辦理,並無不當。

三、承辦股填具「民事庭特殊重大矚目案件開庭時間通知單」係因系爭民事事件需要行政支援:
按本院基於院宇維安、法庭秩序、法庭空間調派,承辦法官認所審理的案件有行政協助必要時,即得填具「民事庭特殊重大矚目案件開庭時間通知單」,由行政單位聯繫轄區分局警力支援、調派提解及戒護人犯、維持法庭秩序之法警人力、申請醫療支援、使用延伸法庭等行政資源,此單純係基於「行政支援審判」概念,該通知書上所載「特殊」、「重大」、「矚目」,從其形式或性質觀之,單純為申請行政支援的內部程序,與認定案件是否為重大矚目無涉。本件從媒體報導中當事人提供「民事庭特殊重大矚目案件開庭時間通知單」照片可知,系爭民事事件將於111年11月29、30日開庭,承辦股係因該事件「特殊」且有「其他滋擾情事」,而填具此通知單,申請增加維持法庭秩序之法警人力、使用延伸法庭、支援書記官、通譯、庭務員。媒體報導僅以彭文正律師之錯誤質疑,即下「法院內部簽呈曝光自打臉」標題,以渲染扭曲無端損害司法形象之方式,進行報導,難認妥適,應予澄清。

民眾能否正確評價及監督司法權行使,新聞媒體報導至關重要,本院為使民眾不受偏頗之資訊混淆視聽,產生誤解,特提出新聞稿澄清如上。

  • 發布日期 : 111-11-2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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