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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某王姓律師於開庭前半小時欲在法院接見在押被告未果而於其臉書上記載,本院法警長表示我有權力決定你能不能接見」之澄清新聞稿

某王姓律師於開庭前半小時欲在法院接見在押被告未果而於其臉書上記載,有關本院法警長表示「我有權力決定你能不能接見」一事,本院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院為維護院宇安全,於法警室櫃台之公共空間依相關規定設有錄音錄影之設備,經調閱當日錄音錄影內容,查悉本院法警長回應聲請律見時,口氣平和、用語中肯、謹守分際,並無王姓律師於其臉書上所陳「我有權力決定你能不能接見」等語。

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是以,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對於在監在押被告接見及通信均有相關規定,本院自當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程序保障而遵照辦理。

  • 發布日期 : 111-10-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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