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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釀冤獄公務員屢逃過求償,監委發動調查權卻吃司法院閉門羹」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一、准許刑事補償,不代表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有故意過失,不當然符合求償要件,不能以求償案例多寡,逕謂並未依法求償

       刑事補償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凡因國家行使刑罰權而受有特別犧牲者,均得請求刑事補償,補償時,並不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以避免過度限縮補償範圍;但補償後向公務員求償,依法則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執行職務者為限;從而,「刑事補償」與「求償」之發動條件並不相同,不能等同視之。

       依據101年至110年司法統計資料,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補償事由(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而予補償者,占全部刑事補償事由的比率高達88.7%(955/1,077)。其中最為常見者,乃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之執行。然而,羈押所憑之證據無需經嚴格證明、心證門檻為犯罪嫌疑重大,有罪判決則須經嚴格證明、心證門檻須達於無合理可疑之程度,故法院因被告曾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之執行而對被告為刑事補償,並不代表法官、檢察官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當然可以對法官、檢察官求償,不能以此連結,遽謂「釀冤獄公務員屢逃過求償」。

二、司法院一向尊重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對於監察院「依憲」「依法」行使職權,均配合辦理

       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政機關,司法院向來尊重監察院關於憲法職權之行使,於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6條規定,適度表明特定公務人員涉有違法或失職嫌疑事項,本於「糾舉權」或「彈劾權」而生之「個案調查權」,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法院提供相關個案資料時,司法院一向均予尊重辦理、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無報載「監委發動調查權卻吃司法院閉門羹」之事。

       此外,監察院憲法職權中之「糾正權」或依此而生之「通案調查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規定,對象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並不包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大法官亦認:監察院行使之調查權,如與其得依憲法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無關,或逾越其範圍,應無從發動(大法官會議108年6月14日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107年度憲一字第11號不受理決議意旨參照)。依據憲法及大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權力分立、平等相維等旨,監察院之調查權,當以其得依憲法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權力為前提,始得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為之,尚請各界明察。

三、司法院持續精進求償制度,從四大面向追求程序之公正透明

       司法院為健全刑事補償之求償審查制度,提升求償審查結果之公信力,近年已參照監察院歷來調查意見,從執行面、組織面、資訊公開面及法制面等四大面向,積極推動各項具體措施,包括(1)落實「逐案求償審查」,(2)各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為社會公正人士,名單均對外公開,(3)建立完善程序,由全體委員實質審查後以合議方式做成決議;(4)決議不應求償者,須製作決議書並經司法院核備,且對外公開;各級法院刑事補償案件之收結及求償情形,亦納入司法院統計資料並定期公告。

       司法院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推動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制度革新。

  • 發布日期 : 111-09-2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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