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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10號裁定之澄清新聞稿
媒體於今(6)日指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10號裁定主文與理由矛盾乙事,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查本件裁定係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公布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等內容(見案由欄之記載)。
本件裁定主文欄記載「本件不受理」係指上開部分(見裁定之理由欄二至四部分),至於聲請人另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部分,因已併他案審理,既非本件裁定處理之範圍,亦未併列於案由欄內,是本件裁定並無主文與理由矛盾之處。
憲法法庭網站頁面中之本件裁定內容係以所附檔案為準,網站頁面關於本件裁定之案由欄部分則礙於字數限制,屬簡要說明,僅供參考。
附件:111年憲裁字第110號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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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憲裁字第110號高志鵬聲請案PDF104 KB
- 發布日期 : 111-04-06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