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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若干團體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扶助為名,使弱勢民眾誤認為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引發爭議,本院聲明如下

一、司法院為了保障弱勢民眾訴訟權益,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監督其運作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弱勢民眾,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司法院依該法規定,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其基金及業務運作經費,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

法扶基金會目前於全國各縣市設立22個分會及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暨西部辦公室,提供弱勢民眾就近至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依法審查符合資格,即會指派扶助律師提供免費協助。

二、有民間團體以相近名稱使人誤認為司法院捐助成立之法扶基金會,甚至藉此收取費用,扭曲法律扶助制度美意,司法院表示譴責

對於民間團體以法律扶助為名,致弱勢民眾誤認為法扶基金會,甚至因此支付額外的酬金費用,恐有誤導公眾之虞,本院表示譴責,並請法扶基金會密切關注並研擬防杜措施,如有其他違法情事,並依法向權責機關告發、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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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1-03-0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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