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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時報110年12月13日A7版「街頭鬥毆卻輕放檢察官批法官活在象牙塔」之報導,本院聲明如下

中國時報A07社會綜合20211213

一、上開報導謂「檢察官論壇po出一篇判決,指高院法官認為所謂『聚眾』是指從一個地方前往案發地,若行車糾紛、臨時起意就不算,駁回有罪判決。檢察官批評:『法官只會說文解字,活在自己象牙塔。』警察一直抓,法官一直放,難怪暴徒有恃無恐」、「全國都在拼治安,法官卻在替被告找理由脫罪」云云。

二、本院判決已說明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50條之理由「…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是該罪以行為人須對於聚眾施強暴脅迫之構成要件有認識為必要,如行為人僅因偶然、突發原因,而引發三人以上同時在場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本案難認被告等係為實施強暴脅迫之目的而聚集,且對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爰為無罪諭知。判決中並無敘及須從一個地方前往案發地,始能成立「聚眾」。本院判決所採見解實有所本,亦有各地檢署檢察官以相同理由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例可資參照。上開報導引述不詳檢察官之言論,對本院法官為情緒性攻擊,並非妥適,實感遺憾。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紙本 版別:A07/社會綜合 日期:2021-12-13

 

 

 

  • 發布日期 : 110-12-13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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