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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交通裁決事件判決邱姓男子酒駕肇事逃避刑責及罰鍰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交通裁決事件

判決邱姓男子酒駕肇事逃避刑責及罰鍰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110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交通裁決事件「酒駕撞斷騎士肋骨卻完美脫身 他用這方法逃刑責及3萬元罰單」,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本件邱男酒後駕車所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無刑事案件,故無媒體報導所稱逃避刑責問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酌邱男呼氣測試酒精濃度未達法定標準之每公升0.25毫克,且員警於事發後對邱男進行直線測試、平衡動作等測試均無異狀,故已對邱男之公共危險罪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裁判屬行政裁罰事件,並非刑事案件,故本院裁判並無媒體報導所稱讓邱男逃避刑責問題。

二、本院僅就行政裁罰部分審理,認定邱男「酒後駕車違規」與本件「車禍致人受傷」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本院勘驗邱男行車紀錄影像,認定車禍事故發生原因為邱男駕車闖紅燈所致;車禍當時邱男駕車並無行車不穩狀況,尚可安全超越前車,經員警對其進行直線測試、平衡動作等測試,結果亦均無異狀。且邱男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邱男之酒駕違規行為與車禍肇事致人受傷之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邱男酒駕違規部分,仍應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另行依法裁決,並未能逃避裁罰:

    原行政處分以邱男「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而裁罰,雖有不當,而為本院撤銷,然邱男「酒駕違規」部分,仍應受罰,並無媒體報導得以逃避罰鍰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110-11-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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