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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周刊「新制上路一年『零』成案 司改會狠批制度失效 三高牆讓評鑑失衡 汰換不適任法官成空談」之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說明新聞稿

有關今周刊「新制上路一年『零』成案 司改會狠批制度失效 三高牆讓評鑑失衡 汰換不適任法官成空談」之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說明如下:

一、報導內容所提到的小許(許○○之訴訟代理人),以小許自己的名義向法評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分案為109年度審評字第8號個案評鑑事件辦理,而小許為許○○之訴訟代理人,非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之當事人,不符合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法評會以當事人不適格,依法官法第37條第1款為不付評鑑之決議。嗣許○○再以自己名義,向法評會請求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分案為109年度審評字第70號個案評鑑事件辦理,法評會就請求人許○○主張受評鑑法官之判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不合等部分,屬受評鑑法官本於其裁量權取捨證據,進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獨立審判之結果,法官於個案中認定之法律見解,當非法官法應予審查之對象;而就請求人許○○主張受評鑑法官開庭多次嘲諷、大聲斥責小許等部分,經法評會勘驗該日開庭時之言詞辯論筆錄及開庭錄音後,受評鑑法官開庭時或有翻閱法典朗讀條文規定給兩造當事人聆聽,或有說明訴訟書狀要符合法定格式之依據,或有確認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內容,並覆誦請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內等,均未見有何言行不當之處,法評會認請求人許○○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且請求顯無理由,依法官法第37條第4款、第7款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二、為使各界瞭解新制及辦理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之程序,司法院網站「法官評鑑」專區設有「制度簡介」、「常見問答」、「請求評鑑程序」及「書狀範例」等,並製作宣傳摺頁,供參考利用。另考量民眾使用需求,法評會設有單一服務窗口,收受民眾遞交相關文件、繳費作業或業務諮詢等,行政人員每日輪值服務櫃檯,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中午不休息。民眾請求個案評鑑,依法雖應提出書狀及繕本,但法評會對於民眾提出之書狀,並無格式限制,亦不因民眾有無以法律用語書寫而為不同對待。法評會對於每個案件,均依法審查各項法律要件(如當事人適格、請求期間、請求對象等),並調查相關事實、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

三、個案評鑑新制施行以來(109年7月17日至110年8月31日止),法評會共計收案316件,已結案件171件(其中請求成立1件、請求不成立2件、不付評鑑147件、不予受理20件、撤回1件)。法評會對於每件個案評鑑事件,均就請求人所述事實,詳予調查,例如:請求人如有提及法官問案態度不佳,法評會均向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調取開庭錄音檔案,實際勘驗;如有提及辦案遲延者,即向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加以確認;並視案件實際需要,通知請求人、關係人或受評鑑法官到會陳述意見,以利案件之審議。

上述已結案件之結果,以不付評鑑之決議居多,據法評會統計,多因屬法官法第37條第4款「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故作成不付評鑑之決議;多數民眾似誤認法評會之決議結果可翻轉其個案之判決結果,顯有誤會或誤用法官評鑑之制度目的。然法評會並非法院之上級審,承審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以其心證及法之確信所為之論證及認事用法,當事人如有疑義,仍應由法定之訴訟程序予以確認、糾正或尋求救濟,依現行法官法之設計,尚非法官評鑑制度所應審查之範疇。

四、有關報導內容所提之聲請人資格疑義、評鑑制度多軌制、設立諮詢單位等,涉及法律制度變更,此部分仍待各界充分討論研議。由於新制上路始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尚難以目前請求評鑑之成立件數,論斷其成效。

  • 發布日期 : 110-09-25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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