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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強制治療9年 猥褻犯出院再犯」中「台中高分院認為對盧男施以強制治療九年已『黔驢技窮』,認為應由台中高分檢重新審酌相關證據資料,決定是否另為聲請。」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本院裁定所載「對盧男施以強制治療九年已黔驢技窮」,是因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9年度第3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對盧男的評估會議記錄內容有這段記載。

一、本件盧男經過9年多的強制治療,在109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9年度第3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參加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委員13人投票,12人同意,1人不同意,未勾選0人,決議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並記載:「社區監控及社區治療、強制治療時程已屆9年,『黔驢技窮』,社區治療銜接處遇、於出監的生活規劃更具體,對於高風險情境之因應技巧應有具體可行的因應方式、建議服用藥物換取不犯罪行為、建議出所初期宜密集持續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助電子監控」等語,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此評估結果向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函詢是否聲請停止強制治療,因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以函文不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請求,盧男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以109年度第3次治療評估小組會議中多數熟稔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等專家意見肯定盧男之再犯危險性有顯著降低之情形,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未參考多數專家學者之意見,認盧男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而撤銷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之函文。但是否停止執行,乃檢察官之權責,本院不能自行決定,故裁定敘明盧男是否有應停止強制治療之情形,應由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決定是否另為聲請。

三、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後來以盧男經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明顯降低,而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斟酌檢察官提出之全卷資料,裁定准予停止強制治療。

四、至於盧男停止治療後之相關處遇措施,109年度第3次治療評估小組會議已建議「社區治療銜接處遇、對於出監的生活規劃更具體,對於高風險情境之因應技巧應有具體可行的因應方式、建議服用藥物換取不犯罪行為、建議出所初期宜密集持續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助電子監控」,則應由執行機關即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發布日期 : 110-05-02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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