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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本院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判決理由摘要說明過程新聞稿

法庭之公開宣判係當事人可聆聽判決結果或聽取理由摘要之場合,記者會則係基於公共營造物的使用目的及司法行政行為,透過記者之報導以滿足人民對於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資訊場合。因此,記者不會在法庭內發問及採訪新聞,而是在記者會中進行發問及採訪,換言之當事人不能以要求參加記者會,以滿足其應該在法庭內聆聽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之權利。本件自訴案件之自訴代理人所屬之民間團體,以其無法參加記者會聽取理由摘要,而指摘本院舉行記者會僅限記者參與,有不是之處,應有誤解。

本院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自訴事件於本日(15日)上午11時由合議庭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判,審判長除宣示主文之外並準備理由摘要,預定於本件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庭聆聽宣判時,一併說明理由摘要。自訴人代理人亦在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知悉宣判之時間及地點,如自訴代理人出席法庭宣判,當可在宣判時第一時間得知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本件審判長在宣判前再度確認有無當事人到庭聆聽宣判,但並無任何本件之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旁聽席則有多數記者等待宣判結果以便發佈新聞。為避免在場記者陸續發問,影響法庭的使用及重複說明,審判長在宣示主文之後,告知記者判決理由摘要部分在記者會統一說明,審判長並隨後在記者會中說明判決之理由摘要,以供媒體發布新聞並將新聞稿上傳至司法院新聞稿專區,以滿足國民對於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知悉之訊息。

本院以不同場合,分別處理功能不同之資訊揭露,尚屬妥適,特提出澄清,尚請各界予以理解,避免加深誤會。

  • 發布日期 : 109-09-15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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