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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不當黨產委員會主任委員質疑本院關於黨產條例事件判決結果之說明新聞稿

關於媒體報導不當黨產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先生於今日(9月20日)學術研討會中,針對本院受理上訴人黨產會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間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事件,其中關於舊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案(113年度上字第695號)、國發院土地案(114年度上字第382號)、大孝大樓案(113年度上字第621號)(下合稱系爭事件)等判決見解,所提出之質疑,本院特此嚴正澄清: 

一、本院受理系爭事件的合議庭均已說明:參照黨產條例第1條的立法目的、第4條第4款、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及立法理由,暨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對黨產條例的法制背景、第4條第1款合憲性的闡述,黨產條例雖於第4條第4款(下稱定義條款),就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下稱不當黨產)的概念,為符合立法目的之適當定義,惟該條例復考量不當黨產追溯調查認定的困難,且政黨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下合稱政黨通常財產)外,依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與自由民主國家的政黨本質原有不符,而依該條例命不當黨產移轉所有或追徵其價額(下合稱回復匡正措施)。而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黨產條例105年8月10日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下合稱申報義務人)之財產,該財產若不屬政黨通常財產,除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有違背黨產條例所定申報義務情形,得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推定為不當黨產之外,必須是政黨、附隨組織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才適用同條例第5條第2項推定為不當黨產,繼而由上訴人依同條例第14條的聽證程序認定後,據以採取同條例第6條所定之相關回復匡正措施。以上並為本院判決先例長期採取的穩定見解,迄今未經依法變更。

二、關於系爭事件所涉的土地及原建物(下稱「系爭財產」),於黨產條例105年8月10日公布前,已由國民黨轉售予他人,不屬國民黨等申報義務人所有,且國民黨已依黨產條例規定申報,未違反法定申報義務,並明確提出計價的依據。反之,黨產會均無法舉證國民黨究竟是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系爭財產的構成要件事實,自無從依黨產條例推定為不當黨產,致法院無法獲得判決黨產會勝訴的心證,相關判決理由均已詳載於判決書。黨產會身為訴訟當事人之一方,若對判決結果不服,應循我國現行體制謀求救濟,而非於敗訴後藉由學術研討會,發表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質疑,不僅有失行政機關應尊重法治的基本素養,更嚴重破壞權力分立之分際,本院特此嚴正澄清。

三、行政法院作為法治國家的拱心石,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價值之一的依法行政原則為職志。審判獨立更是民主憲政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行政法院法官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更不能僅憑「轉型正義」口號之名,行違法裁判之實。系爭事件的確定判決,都是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絕無媒體報導中所質疑「法院過度限縮解釋,嚴重背離轉型正義的核心價值,導致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淪為空殼,轉型正義也將失去根本精神與力量」的情形。本院上述判決內容皆可受公評,並歡迎各界理性評析指教,惟請勿斷章取義以政治語言干擾司法,也請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誤導社會大眾,以共同維護審判獨立與國家法治。
 

  • 發布日期 : 115-09-20
  •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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