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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日報章媒體報導外界質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郭○欽涉犯土地詐貸案獲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認有差別待遇一事之澄清新聞稿

一、本案起訴後,承辦法官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及案情,認以改為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接受審判,而撤銷偵查中所為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係承辦法官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訴訟進度及相關案情後所為之職權行使,屬其依法律確信獨立審判之結果,應予尊重。當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循相關程序解決、救濟。

二、本案與他案涉案情節不同,並無必然關連,且係分別獨立之個案,應由各承辦法官依法認定、處理。

三、本案所實施之強制處分措施,未摻雜、考慮其他非法律相關因素,敬請外界切勿任意揣測,留給承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 發布日期 : 115-09-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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