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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昨日媒體報導指稱外界質疑本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暗藏兩大痛點,本院澄清說明

有關昨日媒體報導指稱外界質疑本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暗藏兩大痛點,本院澄清說明如下:

一、關於草案第13條當事人到場義務

(一) 稅務事件所涉及的關鍵事實(例如:交易形成原因、資金流向等),當事人知之最詳,受任律師難以完整說明,且由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訴訟代理人,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提昇攻擊防禦、爭點整理及表達法律意見,與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是為協助法院釐清事實,避免因關鍵事實不明導致訴訟延滯,二者功能完全不同。

(二) 草案第13條設有「必要時」的要件,實務上,法院會因訴訟代理人無法說明清楚,而需當事人釐清事實時,才會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會受罰。有關媒體報導所稱「法院不該變成用公權力逼人聽話的衙門」,顯有誤會。

二、關於草案第25條稅務審查官(下稱稅審官)

(一) 本草案為強化紛爭一次解決,明訂法院得自行依法推計課稅,乃設置稅審官協助法官。稅審官是承法官之命,執行法官交辦的事務,屬於法院內部專業輔助人力,受法官指揮監督;稅審官提出的專業意見只是供法官參考,而且必須經當事人辯論,才能採為裁判基礎,裁判仍是由法官依法獨立為之。媒體報導稱「稅審官坐在法官旁邊、指導法官怎麼判」,應是有所誤解。

(二) 稅審官的進用來源除可以借調稽徵機關現有專業人員外,也可以「聘用」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而且,為確保稅審官的中立性,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曾參與該事件原處分、復查或訴願程序者,必須自行迴避。

(三) 稅審官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而設置。技術審查官是協助法官審理專利行政訴訟事件,同樣有從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借調充任者,根據統計資料顯示,97年7月1日技術審查官新制施行以前,專利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撤銷智慧財產局的原處分者,撤銷率僅10%以下,實施後,98年的撤銷率上升至19.67%,97年7月至114年12月,撤銷率平均達25.19%。實證結果,並無媒體報導所稱「請對手陣營的人當裁判,中立性讓人存疑」的情形。

  • 發布日期 : 115-07-0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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