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潘○雄涉嫌自印度空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00公斤入境我國,為警查獲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惟經本院詳閱卷證後,認本院對於被告潘○雄涉案部分並無管轄權,因而依法裁定駁回,並因檢察官未提起抗告,已確定。
二、另一涉案被告鄭○鴻則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無從審酌,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