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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理被告徐漢涉犯棄保潛逃等罪嫌之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被告即前中油執行長徐漢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拆卸電子腳環後棄保潛逃,經本院於3月20日上午發布通緝,並於3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後,告發被告徐漢另外涉犯棄保潛逃罪嫌。

       嗣被告徐漢於115年3月24日傍晚,在台東縣金峰鄉與太麻里鄉交界處遭緝獲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3月25日凌晨3時58分,以被告徐漢涉犯毀損公物(電子腳環)、棄保潛逃等罪嫌,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閱讀報紙、收看電視。

       本院於深夜受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後,因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深夜(夜間11時起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訊問,並依法由被告徐漢之選任辯護人閱卷、接見被告完畢後,定於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行訊問程序。

       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認被告徐漢涉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物、同法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嫌,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後續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因而裁定自115年3月25日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

       本案得抗告,並經選任辯護人當庭為被告徐漢提出抗告。

  • 發布日期 : 115-03-25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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