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案件說明新聞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承辦前中油執行長徐漢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前因法定羈押期限幾近屆滿,而於民國112年6月7日命被告徐漢具保新臺幣50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高雄市楠梓區、限制出境及出海、定期報到、不得對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有任何騷擾、接觸或不法侵害行為;另自114年5月19日起,對被告徐漢實施科技監控,即配戴電子腳環,且命被告於每週三、週六晚上9時至11時,在其住家持科技監控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
被告徐漢依本院上開命令,於115年3月18日週三晚間自拍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後,本院於翌日(3月19日)13時55分接獲科控中心來電通知,被告之腳環遭到拆卸,地點在屏東縣萬巒鄉附近,立即於同日(3月19日)下午2時許製作拘票,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拘提被告、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助拘提被告,同時通知橋頭地檢署、海巡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搜尋被告。
惟截至今日(3月20日)上午,均未尋獲被告,經本院依法踐行通知具保人之程序後,於今日(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裁定沒收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並對被告徐漢發佈通緝。
另本案於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但考量被告人數眾多、卷證資料過於繁雜,為求審慎,故定於115年1月30日宣判,嗣後合議庭認仍須較多時間撰寫判決,充分論證並校對,故決定延至115年3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在此同時,依108年7月17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訂之第116條之2第3項之防逃規定,命包含被告徐漢在內等4名被告應到庭聽判,不到得逕予拘提。該條立法理由載明「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由未履行到庭義務者得逕行拘提或命再執行羈押之法律效果,確保後續程序順利進行,並達防杜被告逃匿之目的」,亦即本院命包含被告徐漢等4名被告應到庭聽判之目的,乃是依法所為防逃措施之一環。
從而,本院已對被告徐漢施以法令所定之全部防逃措施,並在接獲被告徐漢配戴之電子腳環遭拆卸之第一時間,立即發出拘票,函請各相關機關協助拘提被告徐漢,並在拘提未果後,旋依法發佈通緝。
- 發布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