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針對115年3月17日法庭外群眾衝突事件之澄清說明新聞稿
針對本院115年3月17日法庭外群眾衝突事件之澄清說明
有關本院今(17)日下午發生林姓被告(下稱林女)與律師公會成員於法庭外走廊發生衝突一事,引發社會關注與部分在場律師之質疑,本院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院的態度:
本院嚴厲譴責暴力,尤其對於在法院內公然身著法袍的律師進行施暴,漠視人民近用司法權利,甚表憤慨。有關告訴乃論罪嫌部分,仍尊重被害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但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嫌部分,則於查明事證後,將依職權告發。本院並呼籲偵查、審判機關,能從速、從重追究刑責,俾保障人民出入法院安全。
二、事件經過與維安:
本院今日下午在第四法庭審理林女涉嫌傷害及恐嚇女律師一案,考量該案具高度關注性,據報台中律師公會有十多名律師身著法袍到場聲援旁聽。本院於庭前已預先增派法警至法庭維安。嗣於開庭前,林女在法庭外走廊等候開庭時,情緒激動質問在場旁聽律師,法警為避免雙方發生衝突,欲引導林女至他處等候,惟林女突然出手掌摑身著法袍前來旁聽之台中律師公會吳理事長。由於事發極為突然,屬當事人瞬間失控之脫序行為,在場法警未能於第一時間阻卻其突發攻擊,但隨即將林女與吳理事長隔開,並控制現場、阻止繼續攻擊。
三、未依現行犯逮捕理由:
事發當下法庭外走廊之人潮眾多、法警首要任務為迅速將雙方隔離、避免衝突進一步擴大。又因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遭攻擊之吳理事長已立即報警處理,法警當下無從立即判斷吳理事長是否受傷,故仍以維持法院秩序為先。事發8分鐘內即由獲報到場之轄區警力接手處理後續調查釐清事宜,復基於機關職權尊重,乃未發動逮補。
四、法庭改採不公開審理理由:
本院承審法官今日開庭審理上開案件時,考量林女於今年2月間曾有情緒失控、嚴重干擾程序進行及涉嫌恐嚇旁聽民眾之脫序行為。復考量今日在法庭外發生失控暴行,為維護法庭尊嚴、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保障所有參與開庭人員之人身安全,承審法官認本案如採行公開審理,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乃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1項但書規定,行使訴訟指揮權,裁定本案改採不公開審理。
五、本院策進作為:
本院對於民眾迭次在院內遭受暴行一事,深感遺憾並表示歉意。本院將深刻檢討相關警力配置,針對具潛在衝突風險之案件,進一步強化維安教育訓練,以提供安全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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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3-1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