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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本院受理電信管理法事件的澄清新聞稿
關於媒體報導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0號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郭冠廷間電信管理法事件,所指「法院竟然挺詐團」等情,本院澄清如下:
一、有關於「行為數的判斷」,無論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領域,長久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是極具爭議的難題。本案涉及是否構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法律問題,合議庭基於上訴人作成裁罰處分所指的違章事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上訴人不得逕予裁罰等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二、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上述判決是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無論在主觀及客觀上絕無媒體所指「法院挺詐團」的情形。本院上述判決內容皆可受公評,並歡迎各界評析指教,惟請尊重司法,維護審判獨立,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誤導社會大眾,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 發布日期 : 115-02-26
-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