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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等刑事案件即時澄清新聞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等刑事案件即時澄清新聞稿

       被告蔡政宜因涉嫌加重洗錢、發起及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蔡政宜後,認被告蔡政宜雖涉犯上開罪嫌,並有逃亡、勾串及滅證之虞,但考量本案部分共犯、證人已到案,部分事證也已扣押,故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命被告蔡政宜以新臺幣3千萬元交保,並配戴電子腳環、以手機在固定地點自拍回傳的方式定期報到,並且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也不得接觸本案相關的共犯及證人,如有違反,得逕行拘提或為其他處分。

       被告蔡政宜於114年12月30日晚間8時15分許完成具保、裝設科技監控設備等之所有手續後,按照慣例,從本院下班時間出入口「南側門」離開,本院沒有所謂的「密道」存在,自無媒體所指「本院人員安排被告蔡政宜走密道離開以躲避記者拍攝」之情事。

       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對本院上述交保處分聲明不服,本院將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 : 115-01-02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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