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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530號連千毅延長羈押案件澄清新聞稿

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偵查中之延長羈押,必須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羈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經法院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本案被告連千毅之羈押期間即將在民國108年11月22日屆滿,因該案係矚目案件,需召開合議庭,而承辦該案之審判長於108年11月15日、同年月20至22日均請公假,同年月16、17日係假日,另同年月18、19日均已定期開庭,為符合前揭法律規定,承辦書記官乃於同年月11日(星期一)以電話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承辦書記官通知本案如欲聲請延長羈押,請盡早聲請,以免無法順利排出庭期。經高雄地檢署書記官回覆稱:會報告檢察官,如要聲請延長羈押,會在星期三(同年月13日)之前提出聲請狀。本院為因應高雄地檢署有可能聲請延長羈押,而有預留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庭期之必要。故承辦法官指示書記官於108年11月11日致電葉銘進律師,請其預留同年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之時間,以避免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律師衝庭。等到檢察官正式向本院提出延長羈押之聲請狀時,會再與葉銘進律師確定開庭的確切時間。當時葉銘進律師亦表示該時段可以開庭,所以此次致電律師只是請其預留時間而已。
二、嗣後本院於108年11月12日(星期二)收受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之聲請書,當日立即分案。承辦該案件之審判長收到案件後,同日批示審理單,依先前經葉銘進律師同意所預留之庭期,定於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承辦書記官收受審理單後,立即於同(12)日以電話通知檢察官及葉銘進律師,表示本件法院定於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提醒當事人雙方準時到場,並依審理單之內容製作正式傳票寄送葉銘進律師,此有各該聲請書、審理單及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以,本院是在收受檢察官之延長羈押聲請書後,才正式通知葉銘進律師召開延長羈押庭之時間。故報載葉銘進律師表示檢察官尚未製作聲請書,法院就定在108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云云,乃是將電話通知律師預留時間之作法,誤認為是正式通知庭期,顯然有所誤會,特此澄清。

  • 發布日期 : 108-12-0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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