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簡介
▍前言
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是以,重大商業事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法院,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5月22日決議,我國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基於上開會議決議,司法院於107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
本法共計81條,分「總則」、「商業調解程序」、「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商業非訟程序」、「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罰則」及「附則」共7章。
▍壹、商業事件範圍及其審級管轄
商業事件包含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第2條、司法院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1110015084號令)
商業訴訟事件範圍:
-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 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 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1)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2)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商業非訟事件範圍: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對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第2條、第71條)
▍貳、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為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等之權益,並使程序順利進行,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即由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
▍參、採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當事人、關係人或程序代理人等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未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不生提出之效力。期以加速文書送達,增進審理效率,節省勞費。(第14條、第15條)
▍肆、設置商業調查官
商業法院設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處理商業事件,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協助提問及證據調查。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第17條)
▍伍、放寬遠距審理對象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專家證人等人參與程序,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審理之。(第18條)
▍陸、採行商業調解程序前置
採行調解前置程序,遴聘專家為商業調解委員以協助調解,調解程序應於委員選任後60日內終結。(第20條、第23條、第28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親自到場,以利調解之促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30萬元以下罰鍰。商業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聲請費四分之三。(第26條、第27條、第32條)
▍柒、計畫審理、商定審理計畫
法院應事先規劃如何進行審判程序,行計畫審理,並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以提升審理效率。(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捌、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
為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有蒐集相關資訊之機會,當事人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他造原則上有說明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將受不利益之認定。(第43條、第45條)
▍玖、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審理。(第47條)
專家證人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經法院許可亦得以言詞提出。法院認為必要,得命兩造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經審判長之許可,並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第49條、第51條、第52條)
專家證人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者,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第78條)
▍拾、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之使用或外洩,否則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第55條、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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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115總統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PDF225 KB
- 1090115商業事件審理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623 KB
- 發布日期 : 109-06-22
- 更新日期 : 112-09-1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