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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9月15日「為期妥速解決商業紛爭,司法院召開商法學界諮詢會議」新聞稿


「為期妥速解決商業紛爭,司法院召開商法學界諮詢會議」

 

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司法院於104年2月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下稱推動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庭)之相關事宜,除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於105年11月29日、12月22日、106年3月31日分別召開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庭長、法官及學者專家,針對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之走向提供諮詢意見。司法院根據上開諮詢會議之意見,於106年6月22日召開之第6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初步達成規劃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為進一步廣徵各界對於商業法院受理案件類型、範圍、相關程序制度的配套措施等意見,司法院於106年9月13日再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專精商事法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文宇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方嘉麟教授、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陳彥良教授、張心悌教授、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廖大穎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蔡英欣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洪秀芬副教授等與會,就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重大商業民事事件如何界定?以及商業事件審理所需程序制度之配套措施等事項,提供專業意見。

與會學者對於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意見不一,多數學者認為商業法院如果同時受理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就刑事案件之審級利益、人權保障、證據調查等特殊需求,亦應一併考量並輔以必要之配套支援措施。另建議根據當事人資格(如:上市櫃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公司員工數、受裁判結果影響之人數,或以列舉方式限於與特定商事法規(如:公司法、銀行法)有關或涉及重大經營權爭議之事件等方式界定商業法院管轄事件範圍。多數學者認為倘初期規劃配置之法官人力較少,則宜適當限縮其受理事件類型,以確保法官之專業性及案件之審理品質。此外,亦可參考外國法制,引進具威望之商界人士參與審理,或聘任其為調解委員,強化調解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以減少訟源;如果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應對於律師資格設限(如:辦理相關商事事件達一定年限或案件數者始得任之)等。與會學者所提供之意見,均將為司法院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及相關制度之重要參考。
 

  • 發布日期 : 108-11-03
  • 更新日期 : 108-11-26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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