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22日「為期妥速解決商業紛爭,司法院持續召開諮詢會議(商業界專家)」新聞稿
為期妥速解決商業紛爭,司法院持續召開諮詢會議(商業界專家)
司法院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除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下稱推動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庭)之相關事宜,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曾分別召開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庭長、法官及學者專家,針對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之走向提供諮詢意見,於106年6月22日召開之第6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初步達成規劃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於106年5月22日第1次增開會議決議,並廣徵各界對於商業法院受理案件類型、範圍、相關程序制度的配套措施等意見,司法院除於106年9月13日再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專精商事法之學者與會提供專業意見外,另於同年11月21日再次召開諮詢會議,邀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劉連煜董事長、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欽庭董事長、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許添財董事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王權宏常務理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曾武仁常務理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炳鈞副總經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楊枏秘書長及法律顧問葉建廷律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文逵經理、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工商政策研究委員會委員黃帥升律師等商業界專家與會,就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商業法院受理民事事件範圍及所管轄商業事件之界定?以及商業法院相關程序之配套措施等事項,從商業界之觀點提供意見。
部分與會專家主張商業法院應併審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就刑事案件之審級,因涉及人權保障及審級利益,建議仍維持三級三審,一審由地方法院審理,二審由商業法院審理,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民事事件則可採行二級二審制。亦有認為商業法院成立初期,宜限於受理民事事件,俟時機成熟後,再擴及於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並建議根據法規條文或事件類型,配合一定標的金額或具有重大影響之指標性等要件限制,界定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範圍。另有與會專家建採強制調解及強制仲裁制度,聘任具威望之商界人士為調解委員,以強化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功能,並就商業法院法官之遴選資格、培訓、在職訓練,及輔助人力如助理、技術審查官之配置,專家證人與鑑定制度之採行及相關人才資料庫之建置等事項提出建言。與會專家所提供之意見,深具參考價值,均將為司法院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及相關制度之重要參考。司法院並定於106年12月20日再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律師界具有辦理商業事件豐富經驗之資深律師提供意見,使商業法院的規劃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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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11-04
- 更新日期 : 108-11-26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