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商業事件-商業事件訊息公告-108年3月29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108年3月29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庭)之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司法院除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多次舉辦相關諮詢會議,蒐集各界意見,繼於107年7月1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聘請專精商事法、金融法與民事程序法學者、律師、各審級法官及主管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自同年7月26日起密集召開會議進行研議,已於今(108)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全文共81條。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設置專業法院

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並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二、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以提升審判效能。

三、科技之運用

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以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四、調解前置程序

本法之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並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

五、當事人查詢制度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六、引進專家證人

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七、秘密保持命令

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為使草案內容更臻週全,本院正著手徵詢各界意見,將於4月中舉辦北、中、南分區說明會,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即送本院院會,俟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法順利制定完成後,即能建立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紛爭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期使我國商業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更新日期 : 108-11-0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