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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範圍為何?

適用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範圍為何?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款所稱的環境保護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指下列環境保護法律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第2條):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第1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第1項。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1項。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4條第1項。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3條第1項。
八、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提起的訴訟。

同款所稱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指下列土地爭議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一、國土計畫法

(一)有關國土計畫核定或變更的爭議事件。

(二)有關國土復育計畫核定或變更的爭議事件。

(三)有關徵收的爭議事件。

(四)依第34條第1項提起的爭議事件。

二、區域計畫法

有關區域計畫核定、變更或分區變更、許可開發的爭議事件。

三、都市計畫法

有關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徵收補償價額的爭議事件。

四、國家公園法

(一)有關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及其區域的劃定、變更的爭議事件。

(二)有關徵收的爭議事件。

五、都市更新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或變更的爭議事件。

六、農地重劃條例

有關農地重劃計畫核定或土地分配結果的爭議事件。

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有關農村社區重劃計畫核定或土地分配結果的爭議事件。

八、平均地權條例

(一)有關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或地價補償的爭議事件。

(二)有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核准、核定或重劃分配結果的爭議事件。

九、土地徵收條例

(一)有關徵收、區段徵收、先行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或徵收補償價額的爭議事件。

(二)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廢止徵收的爭議事件。

(三)有關申請照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的爭議事件。

十、土地法

(一)有關徵收、區段徵收、保留徵收或徵收補償的爭議事件。

(二)有關申請照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的爭議事件。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5-03-2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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